政府補助課程
參訓資格:15歲(含)以上 ~不限
學歷:不限
其他條件:
1.以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2.不得招收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更生受保護人者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1.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12.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3.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高齡之失業者
10.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
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 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
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
「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
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
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3.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6.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0.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11.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2.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13.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指逾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且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